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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案例:2021年8月,宋先生应聘到某网络科技公司从事软件工程师一职。入职时,他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人事部经理告知他,公司已经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包括宋先生在内所有员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社保等按集体合同执行。
几个月后,该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解聘部分员工,其中就包括宋先生。宋先生表示接受,但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公司认为集体合同可以代替劳动合同,因此拒绝了他的要求。宋先生因此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他的请求。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但这并不等于集体合同可以代替劳动合同,因为两种合同有着本质的区别。
集体合同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根据法律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订立的合同,作用是明确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从内容来看,集体合同不仅约定本企业的一般劳动和生活条件,而且涉及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各个方面,内容具有广泛性、整体性的特点,劳动合同内容则多是关于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条件与权责;从法律效力来看,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劳动合同仅对用人单位和签约的劳动者个人有约束力。
而且,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由此可见,公司不能以已订立了集体合同为由,拒绝与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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