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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新型储能提供灵活调节能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2-20 10:01:06    浏览次数:13    评论:0
导读

当前,我国正在加速建设新型电力系统,但面临如下几个新问题。一是新能源面临消纳困境,二是新的调节资源增长受限,三是保供压力

当前,我国正在加速建设新型电力系统,但面临如下几个新问题。一是新能源面临消纳困境,二是新的调节资源增长受限,三是保供压力越来越大。为解决以上困境,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出台了《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共八条。第一、二条提出了新型经营主体内涵及特征,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范围。第三至七条分别从完善调度运行管理、鼓励平等参与电力市场、优化市场注册、完善市场交易机制、做好计量结算等方面,提出了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第八条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的工作要求,保障政策落实。
 
《指导意见》中明确,新型经营主体是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且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配电环节各类资源,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
 
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这类主体较传统经营主体区别在于单体规模小、分布散、数量多,难以以传统方式参与电力市场,但新型电力系统下分布式电源渗透率逐步提高、源网荷储灵活互动需求日益增长,需要针对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特点健全完善相关市场机制。
 
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等,这类主体是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其中虚拟电厂通过网络通信和数字化智能化技术聚合各类发电、用电、储能等资源,协调优化为系统提供调峰、调频、调压、备用、需求响应等服务;智能微电网通过电力网络聚合网内各类发电、用电、储能等资源,实现一定程度的自平衡,并与公共电网进行电力交互。《指导意见》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将调节容量小的资源聚合为具有更大调节能力的资源整体参与电力市场、实现协同调度。
 
为了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指导意见》提出新型经营主体应当持续提升技术管理水平和调节能力,更好适应新型电力系统需要。鼓励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资源,为电力系统提供灵活调节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等开展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新能源就地消纳水平。探索建立通过新能源直连增加企业绿电供给的机制。新型经营主体原则上可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另有规定除外。电网企业要做好新型经营主体并(联)网或平台接入等服务,明确服务流程、可接入容量等信息,提高服务效率。
 
为了完善新型经营主体调度运行,《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加快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为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避免地方设置过高的准入门槛,同时考虑电力系统实际调节需要,提出鼓励调节容量5兆瓦及以上、满足相应技术指标要求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同时结合地方已有实践,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进一步降低调节容量要求。
 
此外,《指导意见》还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电力市场。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并按有关规定公平承担偏差结算和不平衡资金分摊等相关费用,缴纳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整合调节容量小的资源,整体参与电力市场、实现协同调度。
 
《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定义,包括分布式新能源、新型储能等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以及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并对相关概念进行了明确,为下步健康有序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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