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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缩短缴费期间费用,应当赔偿员工损失
2021年12月25日,当梁女士再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时,被社保机构告知其已领满12个月的费用,不得再领。
“我失业前在原公司工作满6年,不是可以领18个月吗?”梁女士满脸疑惑。工作人员答复:“公司实际上只为你缴纳3年零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原来,公司为降低经营成本,曾多次断交过梁女士的失业保险,其累计缴费时间只有2年零6个月。
梁女士能要求公司赔偿吗?
梁女士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其失业金保险费用损失。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本案中,由于公司在社会保险缴费中的“偷工减料”行为,导致梁女士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从18个月降至12个月,对其被“缩水”的6个月的失业保险费用,公司依法应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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